她由马场安排在公共道路“策马扬鞭”,摔下马背该谁买单?

随着当前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游客可以体验到的项目日趋多元化,极大丰富了游客的游玩体验。但若是游玩项目引发意外,原本的“开心事”似乎就变成了“烦心事”。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游客前往马场体验骑马项目,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公共道路上“策马扬鞭”,不料马匹突然受惊,将游客摔下致其受伤。游客是否属于自甘风险?马场经营者是否应当赔偿?
某日,宁女士一家人到某地度假时,前往一家马场体验骑马项目,双方未书面签订安全告知书。随后,在宁女士未佩戴任何护具的情况下,马场工作人员带领宁女士来到马场外道路上骑行。骑行途中,一辆卡车驶过,宁女士所骑的马受到惊吓突然转头飞奔,将宁女士摔下马背导致其多处受伤。
宁女士认为,马场在骑马前没有告知安全事项,也没有让其佩戴护具。工作人员引导马匹进入公共道路后,马场没有安排专业人士牵马,仅留下一名人员在后方跟随,在发现道路上有车辆行驶时也没有采取及时折返等措施规避风险,故马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宁女士将马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马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马场辩称,马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曾提醒宁女士骑马时需要佩戴头盔和护具,但宁女士嫌热不愿意佩戴。此外,虽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跟随,但工作人员在宁女士确认场内试骑没有问题后,才让宁女士到外部道路上骑行。骑马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娱乐项目,宁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此应当有充分认知,属于自甘风险,宁女士在骑行时未能时刻抓好缰绳并保持警惕,自身也存在过错。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马场作为骑马运动经营场所,对骑马运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具有足够的预见,并应当提供充分的防范措施。该案中,马场未与宁女士签订任何安全告知书,在宁女士未佩戴护具的情况下,仍安排宁女士在外部公共道路上骑行。即使存在被告马场所辩称的原告宁女士拒绝佩戴护具的情况,马场也可以直接拒绝安排宁女士参与骑马活动。骑行过程中,马场也未能给宁女士提供充分保护,故被告马场在履行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原告宁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未佩戴护具在公共道路上骑马可能遭遇的风险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其选择在不佩戴护具的情况下进行场外骑行,存在一定过错,故宁女士也应当对自身受伤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马场对原告宁女士各项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涉案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该案为例,马场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骑马体验服务时,应当认识到骑马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充分告知消费者骑乘的风险,并在专业陪护人员、马匹的选择,安全防护用具的强制配备及骑行场地的提供等各方面采取充分合理的防范措施,从而应对各种突发意外状况,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自甘风险原则也作出了相应法律规定,但该原则主要调整的是文体活动参加者之间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并非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马场作为经营者不能援引该规定主张免除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游客在进行例如骑马、攀岩、蹦极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时,应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对活动中的风险保持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量力而行,不盲目追求刺激、不参与明显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项目。切莫贪图一时愉悦,将安全抛之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