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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哪些? 十六 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企业注意

时间:2024-07-31 10:02:24

十六 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十四、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增加两种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5)《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十五、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七、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 -20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未妥善处理生产环节中挥发性有机废气和粉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 2 万元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九、物料管理不符合规定,产生扬尘污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 1 万元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 万元 -10 万元的罚款

十一、未妥善管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处 1-20 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万元 -20 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 -20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三、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 2 万元 -20 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二、" 未批先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5%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环保 " 三同时 " 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 -100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 -200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 -20 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10 万元 -1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 逃避监管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10 万元 -1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六、违法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 -20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10 万元 -50 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 50 万元 -100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 -10 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 10 万元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