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时间:2025-01-13 02:21:53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下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检察人员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其他司法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警察、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他们如果存在上述回避情形,也应当回避。
总结:
办案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