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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时间:2025-01-13 02:21:53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下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检察人员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其他司法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警察、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他们如果存在上述回避情形,也应当回避。

总结:

办案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回避: